额定容量Ah5
额定电压V3.7
点灯时间h≥11
主光源额定电流A0.3
额定电流A0.11
较大照度1×(距1m处)≥500
外型尺寸灯头φ68×85mm
重量≤0.5kg
蓄电池寿命≥500次
温度‘-20 ℃ ~ 60 ℃
安全警示
缺少零件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
矿灯维护、维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
严禁摔打矿灯!
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或更换零部件!
严禁变产品结构或零部件!
维修时不能改动电路!
不能改变电子元器件的参数、型号规格!
严禁将矿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
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投入火源中!
若更换保护器或电缆线,必须采用相同型号规格且在安标有效期内的产品,保护器应符合 MT/T395 的规定,电缆应符合 MT818.10 的规定。
若更换 LED 光源组件,必须换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的光源组件。
矿灯若出现故障,上井后应立即维修,存在故障的矿灯不能下井!
因是本安型矿灯,其电池组包含有本安保护器件等特殊处理,用户不得自行更换!
报废矿灯应集中管理,由专业单位或矿灯生产单位回收处理!
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分析检修方法
充电时指示灯无电流灯头与充电插头接触不良对矿灯重新充电
矿灯不亮电池进入放电保护状态检查灯头与接触座接触是否良好
矿灯忽明忽暗后1、LED驱动电路损坏
2、灯头内开关触头松动1、更换LED驱动电路
2、检查开关触头接触是否良好
矿灯不能充电1、电子保护器损坏
2、充电控制板损坏
3、电缆断裂1、更换电子保护器
2、检查、修理充电控制板
3、更换电缆
矿灯充电后点灯时间不够电池寿命终止更换矿灯

KL5LMA型矿灯
4按时矿灯5安时矿灯 甲烷报警矿灯
数显甲烷矿灯 信息矿灯型号矿灯
本说明书规定了KL型矿灯(以下简称矿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一、引用标准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i”保护的设备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MT 927-2004 KL型矿灯
Q/YDS 010-2011 KL型矿灯产品技术条件

锂离子蓄电池通过设置在输出端的安全保护装置为矿灯提供照明能源,通过电缆与灯头连接,通过切换灯头上的开关可以分别用主光源或辅光源进行照明,当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短路时,安全保护装置会在15s内切断电路,故障排除后自动恢复供电。
矿灯放电时,将灯头上的开关接通主光源(或辅光源),锂离子蓄电池通过LED驱动电路向主光源(或辅光源)提供恒定的工作电流0.3A(0.11A),当放电至锂离子蓄电池的保护电太4.2V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切断放电回路。
矿灯充电采用恒流/恒压充电方式,充电时当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高于4.2V时,自动进入滞充状态,注意事项:请勿在其它充电器上充电,必须使用本厂的充电器充电,如在其它充电器上充坏矿灯,后果自负。如暂不使用,请把电充饱存放,如长期不使用,平均每三个月内充一次电。

KL4LM(A)矿灯为携带型,有三部分组成:灯头、电缆、蓄电池组(包括锂离子蓄、安全保护装置和蓄电池槽)。灯头内设有两个光源,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
锂离子蓄电池输出端设有保护装置,具有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及短路保护功能。
采用防爆灯头充电方式,只须将灯头的充电开关插到充电设备的充电插头上,按顺时针方向旋转180°,使灯头充电螺钉与充电设备上的弹簧片良好接触(此时充电插头也与灯头内的充电触点相接触)即可自动充电。
包装、运输贮存
每台矿灯(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及其备件、附件分别包装后再装入箱内。
随同包装提供下列文件:
a)装箱单;
b)必要备件。
运输:包装好的矿灯应适合海、陆、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禁摔掷、翻滚、重压。
贮存:矿灯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介质的仓库内,应远离水源和热源。堆放不应过高以致超过底部电池箱的承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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