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定容量Ah5
额定电压V3.7
点灯时间h≥11
主光源额定电流A0.3
额定电流A0.11
较大照度1×(距1m处)≥500
外型尺寸灯头φ68×85mm
重量≤0.5kg
蓄电池寿命≥500次
温度‘-20 ℃ ~ 60 ℃
安全警示
缺少零件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
矿灯维护、维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
严禁摔打矿灯!
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或更换零部件!
严禁变产品结构或零部件!
维修时不能改动电路!
不能改变电子元器件的参数、型号规格!
严禁将矿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
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投入火源中!
若更换保护器或电缆线,必须采用相同型号规格且在安标有效期内的产品,保护器应符合 MT/T395 的规定,电缆应符合 MT818.10 的规定。
若更换 LED 光源组件,必须换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的光源组件。
矿灯若出现故障,上井后应立即维修,存在故障的矿灯不能下井!
因是本安型矿灯,其电池组包含有本安保护器件等特殊处理,用户不得自行更换!
报废矿灯应集中管理,由专业单位或矿灯生产单位回收处理!
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分析检修方法
充电时指示灯无电流灯头与充电插头接触不良对矿灯重新充电
矿灯不亮电池进入放电保护状态检查灯头与接触座接触是否良好
矿灯忽明忽暗后1、LED驱动电路损坏
2、灯头内开关触头松动1、更换LED驱动电路
2、检查开关触头接触是否良好
矿灯不能充电1、电子保护器损坏
2、充电控制板损坏
3、电缆断裂1、更换电子保护器
2、检查、修理充电控制板
3、更换电缆
矿灯充电后点灯时间不够电池寿命终止更换矿灯

KL5LMA型矿灯
4按时矿灯5安时矿灯 甲烷报警矿灯
数显甲烷矿灯 信息矿灯型号矿灯
本说明书规定了KL型矿灯(以下简称矿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一、引用标准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i”保护的设备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MT 927-2004 KL型矿灯
Q/YDS 010-2011 KL型矿灯产品技术条件

注意事项:
(1)矿灯应有专人保管、建立设备维修档案。建议:每月对使用中的矿灯进行一次检修,内部灰尘,干燥除潮,对不合格的及时维修,经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记入设备档案,方可投入使用。
(2)矿灯应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使用,严禁摔打矿灯,缺少零部件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和更换零部件。
(3)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投入火源中,严禁用“打火法”来检查矿灯是否有电、线路是否有故障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如点火、放炮等。
(4)存在故障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矿灯在使用中若出现故障,上井后应立即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矿灯的维护、维修以及充电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在维修时严禁变产品结构或零部件,严禁改动电路及电子元器件。
(5)若更换矿灯的保护装置,必须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矿灯内部设置的保护装置,具有以下功能:
当矿灯出现意外短路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有效防止对电池的损害和电火花的产生,故障排除后保护装置自动恢复工作状态。当蓄电池放电至保护电压(低于3.2~3.3V)时,自动切断放电电路(若有熄灯属正常),防止继续放电对蓄电池造成损害。
具有过充电保护功能,当蓄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会自动切断充电电路。
(6)对已使用过的矿灯中途停止使用时,应将矿灯充足电后妥善保存,在使用之前应进行一次充放电检查。
(7)应采用与本产品配套的充电设备充电,采用其它充电设备应经本公司认可,否则因充电引起的故障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8)报废的矿灯应集中管理,由专业单位或矿灯生产企业回收处理。

使用方法:
用户请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操作,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不得摔打、撞击否则会影响到矿灯性能,甚至引发不安全事故的隐患。凡是违背上述规定而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敬请用户配合。
开箱检查:矿灯到矿后,在开箱使用前,应检查包装箱有否损坏现象,检查箱内所附技术文件(说明书、合格证等)及配件是否,并检查矿灯有否损坏及松动现象。
充放电检查:为保证初次使用可靠照明,在检查矿灯零件无损坏、松动等现象后,建议进行一次点灯试验,点灯时间符合要求后再将矿灯充足电后即可投入使用。
矿灯充电:应采用与本产品配套的充电设备充电,采用其它充电设备应经本公司认可,充电时应关闭光源,将灯头的充电开关插入充电设备的充电插头上,按顺时针方向旋转180°,使灯头充电螺钉与充电设备上的弹簧片良好接触(此时充电插头也与灯头内的充电触点相接触)即可自动充电,正常充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
矿灯的使用:通过按压灯头上的开关可分别点亮矿灯的主光源或光源,正常工作时间应使用主光源照明,特殊情况如超出预计工作时间时应及时切换到光源照明,本产品具有放电保护功能,当蓄电池放电至保护电压时,保护电路会自动切断电路,矿灯会熄灭,应充足电后方可投入使用。
包装、运输贮存
每台矿灯(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及其备件、附件分别包装后再装入箱内。
随同包装提供下列文件:
a)装箱单;
b)必要备件。
运输:包装好的矿灯应适合海、陆、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禁摔掷、翻滚、重压。
贮存:矿灯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介质的仓库内,应远离水源和热源。堆放不应过高以致超过底部电池箱的承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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